案例:
李先生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李某投保了一份XX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XX重疾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08年5月,李某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非常激烈。保险公司认为:作为家长的李某,事先一定知道女儿有先天性疾病,却不如实告知;体检的范围和准确性有限,疑难杂症很不容易被查出,仍需投保人如实提供;体检医生与投保人联合作弊,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病情、病史的现象时有发生,保险公司不能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当作是惟一能说明保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本案投保人仍未完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拒赔。而李先生认为:整个体检过程都是按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结果未检查出女儿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女儿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存在未如实告知问题。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显示无拒绝承保疾病,也无证据证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理由臆测之词,保险合同为有效保险合同,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赔付8万元。
本案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保前体检与如实告知之间关系以及相应法律后果问题。所谓保前体检是指保险人为降低承保风险(因投保人知或不完全清楚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而带来的赔付风险)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委托有关医院对被保险人做有针对性的体检,并以检测结果作为是否承包的参考。在分析案件时有必要对保前体检的由来、法律性质、与如实告知的关系以及相应法律后果做必要的了解。
1、保前体检的由来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为保证双方性息对等、意思表示真实,《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告知保险人其健康状况,但在实际生活中,被保险人已经患了某种疾病而投保人不知道的根本不少见。《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以投保人知道为前提,如果投保人不知道,则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保险责任。故,保险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减少因投保人不知道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带来的赔付风险,体检合格的给予承保。由于保前体检是保险人为降低自己赔付风险的一项措施,故体检费用也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为降低成本,基本都是根据以往的赔付经验确定特定特定类别的被保险人做保险体检,检测项目也不会很细。
2、保前体检的法律性质
由于保前体检是保险人为降低自己的赔付率而采取的一项风险控制措施,其本身不是《保险法》中的术语,也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尤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的充分条件。无论是在保险法还是在合同法,乃至全国所有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都没有就保前体检问题对保险公司设定过义务和责任,更没有规定保险公司一旦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体检,就要无条件地接受体检结果,不管事实上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不能再援引保险法第16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基于订立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且保险人委托医院体检,故医院的询问视为保险人的询问,在保前体检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回答体检医生的询问,否则应视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保前体检与如实告知的关系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而保前体检是保险公司控制赔付风险的一项措施,两者没有可替代性,故保前体检不减轻或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相反,即便是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体检,保险人仍然会对投保人进行询问,投保人仍有义务告知,并且医生对被保险人体检很多都是建立在对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询问的基础上经过科学分析得出结果的,投保人也应回答体检医生的询问。故,保前体检实际上增加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4、保前体检漏检以及检测准确性对保险责任的影响
保前体检存在漏检和检测不准的可能,对于保险事故时的疾病在保前体检时未发现是否导致保险公司可以免赔,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1、如果事故疾病时漏检的疾病,保险公司进行了询问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可免责;2、事故疾病属于体检项目但因检测不准确而未发现,如果该疾病是难以治愈的疾病,而投保人又知道被保险人患有该疾病未告知的,无论保险人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再次询问,保险公司均可免责;3、事故疾病属于体检项目但因检测未发现,如果该疾病是可治愈,而投保人知道被保险人患有该疾病而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属于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当该疾病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的,保险人可免责;4、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回答体检医生的询问而导致未检测出事故疾病,即便是投保人在体检时确实不知道被保险人以患某疾病,也应视为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人仍可免责。
5、本案评析
从案件事实来看,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投保人在体检时没有如实回答体检医生的询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知道被保险人身患先天性心脏病,也就无法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思考】
从上述分析可知,保前体检并不能把保险公司赔付风险降到最小。要更进一步降低赔付风险,保险公司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与委托体检医院的合作,减少可能存在的体检医生与投保人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情形;2、保前体检时向投保人说明应如实回答体检医生的询问及未如实回答询问的法律后果,并在保险合同中进一步明确;3、未列入体检项目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疾病,应当另行对投保人进行询问;4、明确告知投保人即便是体检未检测出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但投保人知道被保险人曾患过或正患该疾病的,仍应当如实告知。
作为投保人,应充分认识到保前体检不是减少其如实告知义务,而是加重了其如实告知的义务。保前体检无问题并不等于万事大吉,如果未如实回答体检医生的询问或保险公司的询问,仍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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