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的A公司员工甲,与北京市上班路上徒步行走时被乙开车撞伤,至腿骨骨折经三个月治疗后出院上班。
医疗费用暂由乙全额负担,甲要求A公司开具薪资证明,向乙及乙的保险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要求赔偿误工费、残疾补助;
甲自撞伤之日至出院,A公司按照病假发放其部分工资(按照医疗期当月最低工资80%)。
甲上班后要求A公司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申报工伤并作工伤认定和残疾等级等级坚定。现鉴定结果未出,预计会被确认为7-10级残疾。
因甲申报工伤,A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停工留薪的要求补足扣发的工资,并等鉴定结论出来后为甲申办工伤待遇,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保险待遇外,A公司还可能支付一次残疾补助金。
现在问题是,甲申请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又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在法律上如何处理这样的竞合?是双重享受还是互相补足?还是先交通事故后工伤申报?
标签: 人身保险案例
文章来源:
艾奇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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