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在报纸网络上看到车辆出险后车主遭到保险人的拒赔。本来以为这是遥远的事情,但这事我遇到了。在我所有保险手续都完全的情况下,拒赔的理由竞然是车辆未年检。事情发生后我迅速查了相关资料,意想不到是类似的案例相当多。我顿时觉得被忽悠和愚弄了。
事情经过:本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合同,车牌号浙BGV8XX奇瑞小轿车投保,并投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为2010年1月25日至2011年1月24日止。2010年10月23日19时许,王某驾驶该车在鄞州咸祥镇镇区行驶右转弯时,因疏忽大意发生与对方直行造成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本人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连夜用拖车拖到4S店。第二天我到4S店多次与保险公司联系,其保险公司定损员让我离开4S店,说他会到4S店直接定损。这之后我留下相关证件并委托4S店全权理赔。这中间定损的金额等等我一概不知道(太相信他们了)。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发生纠纷。
那么以本人肤浅的感受与各位已被忽悠或即将被忽悠的投保人作一下交流。
一 从法理上来说:《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 从相同案例上来说:相当多的法院判决中已明确阐述了。
(案例附后)
三 从商业行为来说:提升自身的服务才是你们要做的
1 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业务是他们之间的交易产品。所以在订立合同之初保险人不应该丧失对交易产品的认知权,而后在产品交易未结束前不应该丧失对交易产品的监督权。
2 在对车辆定损阶段,保险人一手策划对车辆损失的评估本身,就已经表示了对车辆理赔的认同。
3 作为弱势群体的投保人在投保之初已经明确了自身的意图,(试想投保人在已经付出几千元保费的情况下,为了省几百而不去年检吗)而保险人在自身丧失监督权并且已经表示了对车辆理赔认同的情况下,而作出拒赔。
四 2009年02月28日11:00 中国新闻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在发布会上表示,修改后的保险法依据公平原则,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的内容做出规范。根据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多为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即为定式合同的特点,为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这类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
1、保险公司在法律条文明确、解读清晰的情况下,恶意增加投保人的维权成本和社会成本情况,肆意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惩罚。而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完全明了情况下的言行,是你们道德底线完全沦丧的佐证。
2、保险人运用自身庞大的法律团队,利用绝大多数投保人不愿上法院、怕麻烦,甚至有些惧怕的心理,设置层层障碍,布置各种陷阱,谋求不当获利。这种对投保人的忽悠、恶意愚弄民众的行为更应受到社会的谴责,并且应该加倍赔偿投保人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失抚慰金。
3、平安保险公司你们真的怎么了?????????????
案例一是:安徽法院网讯法官说法:本案有三个问题须明确:一是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免责条款须明确告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二是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中的“车辆未经年检不予赔偿”为由拒赔,但是,未经年检的车辆不一定不合格。实务中,保险公司将“车辆未经年检”混迹于“无行驶证”、“无号牌”、“检验不合格”之中,难免有“浑水免责”之嫌。因此,保险公司以“车辆未经年检”为由拒赔难以立足。三是按照保险原理,在免责事由与事故结果之间,必须存在近因关系。从前我们强调近因原则时,总是把重点放在出险事由与保险事故之间,而忽略了免责事由与拒赔事故之间的近因关系。近因不仅体现在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主张原因与事故之间存在近因关系,还体现在保险人主张免责时,必须证明免责条款中的内容必须与事故之间具有近因关系。就本案来说,保险人如欲以免责条款拒赔,必须证明“车辆未经年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否则不能拒赔。
案例二是:交通周刊 > 2009年 第39期 > 五版 > 法苑说案
保险公司以出险车辆未按时年检为由拒赔 法院认定条款未明确说明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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