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企业破产清算,清算组故意拖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导致失业工人无法正常办理失业证、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拖延4年后(还在清算中),失业工人通过诉讼,清算组被迫同意出具证明等材料,但此时,失业工人已经重新就业。
请问:工人还能不能办理失业证?
1 现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如何填写?是写4年前还是写现在?
2 如果是写现在解除,那从宣布破产清算到现在的4年算什么?算解除还是算延续?这几年的社保等由谁负责?
3 如果现在把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填为4年前,即企业宣布破产清算的时间。那么,现在还能够办理失业证吗?
4 失业的工人去年已经重新就业(从宣布破产到去年重新就业,失业三年)。
就业,意味着自动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但是,如果办理的失业证上登记的失业日期是4年前,那工人还可以补领从失业开始(失业证登记日期)的失业保险金吗?
标签: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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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奇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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