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检察院民行4组郑莉非法剥夺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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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检察院民行4组郑莉(0755-25868893)非法剥夺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郑莉在深检民(行)监[2016]44030000209号中判令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员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要条件。无论是公司合法辞退还是违法辞退员工,均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本人在抗诉书和电话沟通中已经多次向郑莉说明本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并且她也赞同,但是却在决定书里不支持本人的合理诉求。在电话中告知本人不支持的理由是“郑莉可以跟对方调解,想办法让对方付给我,本人拒绝调解”,所以她不予支持。本人放弃调解,难道不应该走法律程序吗????

  郑莉业务水平也低下,竟在电话中告知本申请人“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时向法院提供修改过得员工规章制度”(大意),如此一个不知法的检察官竟然说出如此荒唐的话,令人深思。

  我在电话中说要投诉她并问她的名字,郑莉不说,但是给我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邮件签名上是“郑晓佳”,我打电话咨询深圳市检察院,被告知,没有郑晓佳此人。郑莉连自己真实名字都不敢说。

  司法不公,我该怎么办????

标签: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