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2009年启动以来,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了普遍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每年15元提高至25元。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卫生部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服务规范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包括11项内容,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规范》所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的文件指示:2016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40元提高至4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均等化水平及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签约服务,并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原重性精神疾病,下同)患者的管理人数。
中央将继续对各地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要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县(区、市)为单位人均经费达到45元以上。人均经费达到45元作为《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量化指标,中央将建立月报制度,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报告资金到位情况。
县区级要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支付方式,县区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社〔2015〕255号)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地项目内容和任务量,合理测算各项服务补助或支付标准(或采取当量法),按照购买服务机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其他承担服务的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不得简单的按照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强化县区本级考核工作,县区级每年要对辖区内所有承担项目任务的机构开展一次综合考核。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考核结果反馈,实行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强化预防接种等基础性工作,提高其在项目考核中的比重。
一是开展培训,以签约服务为重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开展一次系统培训。二是加强宣传,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和形式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政策,提高居民知晓率。三是完善项目进展监测机制,提高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效率。各省(区、市)要尽快建立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平台,做好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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