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国家领导依法督促中保监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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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国家领导关注,责令保监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

  我叫王福全,男,65岁,原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辽宁省凌源支公司人险科副科长,1985年因向党组织说实话“公司经理苏山不够党员资格被免除科长职务,纯属打击报复。1988年3月因向辽宁省保险公司监察室举报本公司经理苏山贪污、私设小金库、乱搞假赔款等十个问题,遭打击报复被非法辞退,蒙冤二十七年至今。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一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认为自己对侵害国家利益、侵害保户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有责任予以举报,对国家财产予以保护,从而使这种行为得到制止,并且这也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合法权益,如果我的举报行为是诬告,被举报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我诬告,如果我的举报属实,我因举报而遭到打击报复被非法辞退这个错误的处理应该及时得到纠正,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还举报人公正。

  2012年6月15日我到国家信访局反映因我举报本公司经理苏山遭打击报复一事,国家信访局领导认真听了我的陈述,本着对举报人负责的原则,为我开据了(2012)4082号信访告知书,同时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集团)“依法处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至今不依法处理也不给书面答复。因此,恳请 给予关注,责令中国人保集团尽快给予书面答复。

  一、事件简述:

  自我担任辽宁省凌源县保险支公司人险科科长以来,发现公司领导有损保户利益、侵吞国家财产的违法违纪行为,因不愿看到这种情况越来越严重,便于1988年3月向辽宁省保险公司监察室举报,同年4月就以捏造我1985年旷工一个半月为由将我非法辞退,既然认为我在1985年旷工一个半月,为什么不在1985年就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19、20条规定将我除名、开除呢?却要拿到1988年而是在3月3日我举报的20天后将我辞退呢?这就是极为明显的对我举报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尽管如此我也没想上访,我含冤找到接收单位,凭我工作能力,无论在哪只要我认真工作都可以发挥自己的能力,为国家、社会做出贡献,但是凌源保险支公司的经理苏山却说:“你告我,还想调走,门都没有,我非让你去要饭吃”。因此扣压我的人事档案,不给我办理调转手续,在88年,别说是国家干部,就是普通工人没有档案,谁敢接受你?为维护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被迫走上了这条艰难的上访路,从此开始了长达二十七年的维权上访。举报人蒙冤是我们国家的耻辱!。请求各位领导给以高度重视!

  二、中国人保集团公司故意包庇、放纵下属公司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十七年中我曾多次向中保集团总公司领导提出要求对我所举报的事实立案认真查处,如果我所举报属实希望总公司本着对国家、保户和举报人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凌源支公司经理苏山违法违纪责任,纠正我因举报遭打击报复被错误处理的事件,还我公正。如我举报不实,中国人保集团公司可以法院起诉我诬告,我愿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可是中保集团总公司从未对我所举报的十个问题立案,认真调查、核实,只是一味的包庇、纵容,直至苏山“光荣“退休。

  作为中国人保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吴焰,对下属的这种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故意放纵下级公司违法行为蔓延,以此掩盖中国人保集团公司违规承保违规理赔行为的快速发展,故意给国家利益和保户利益造成双重损害。国家审计署查处中国人保集团2009年违规资金19,45亿是最好的证据。

  三、辽宁省凌源县保险支公司对我的辞退处分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辽宁凌源支公司捏造我在1985年旷工一个半月为由将我非法辞退,如果我85年我真有旷工?为什么不在1985年发生旷工之时就依据国发(1982)第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19、20条规定将我开除出名?而是在1988年3月我举报后的28天才辞退呢?那是证明因为我85年没有旷工的有力证据。

  既然处分我是对的又为什么直至现在,二十七年了也不书面送达给我一份正式的辞退手续?!

  因此,综上几点,我恳请国家领导对我因依据《宪法》举报腐败遭打击报复一案给予关注和关怀,责令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总经理吴焰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息公开》和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国家信访局(2012)4082号信访转办函依法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请求答复事项如下:

  举报人在1988年3月到省公司监察室实名举报本公司经理十项违法违纪问题是否属于诬告?

  举报人要求总公司依据中纪委[1996]6号文件有关规定认真调查、核实举报人所举报问题,并为举报人纠正、落实遭打击报复冤案。

  3、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总经理吴焰出示举报人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备注:附相关证据材料

  此致

  敬礼

  实名举报人:王福全

  电话:13126789654

  二O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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