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50条的简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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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50条可以说是比较特殊的一条,因为“竟然”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都不能解除保险合同。这是为啥样子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法》50条的简单理解 第1张

保险法第五十条具体规定: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50条的简单理解 第2张

为什么保险法会有这个规定呢?是因为运输工具航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无论投保方式如何,最终计算方式基本都是按照单次运输过程为准来计算“保险时间”的。这就和其他的保险时间有点不一样。

举个例子:

假如我们买意外险,保险期间是1年,那么具体保险期间可能是:2020年2月20日0:00始至2021年2月19日24:00止。

《保险法》50条的简单理解 第3张

而货运险,可能采用的是一家公司一年中运输某种货物的总价值计算总保费,但是具体到承保和理赔是按照:某一车次运输的货物从A城市到B城市来计算具体的保费的。所以货运公司会经常的给保险公司发各种货运清单。A到B的运输时间是不能够采用具体的时间来进行规定的,因为运输过程中不同路段的具体路况不同。

但是整体来讲货运险的保险标的一直是处在运动状态,并且时间相对较短(风险变换太快了)。所以,如果货运合同开始履行后,保险合同中的任意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对另外一方会非常不利。

所以基于保护货运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利益,保险责任一经开始(货物一上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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