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子热播的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已经收尾了,除了萌萌的李达康书记呢,最想八一八的就是剧中下面这个角色,当然是,不如跳舞魏彩霞。(当初看的时候一直在想她什么时候被人灭口来着)
面对失败的感情,她认清现实,绝不拖泥带水。分居多年自力更生,自己挣钱自己花;明知丈夫手握巨额财富却没有证据,她没有冒然离婚。在她眼里婚姻法=离婚法,力图在法律框架内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最重要的是,魏彩霞积极乐观,跳起舞来洋溢着幸福。虽是利己主义小市民,却也真实可爱。
如今社会,因为种种原因,夫妻最终走上离婚之路并不鲜见,咱们今天暂且不讨论其中的恩怨是非,说点跟保险有关的话题—夫妻离婚保险金怎么办?下面,请大家跟着我来涨姿势!
随着大家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财产也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部分。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关于保单的现金价值,所谓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 也就是说,这个保单甚至可以作为抵押物哦。
总体上,保险产品在离婚分割时,如果是婚内财产购买的产品,就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财产或者认定的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就属于个人财产。另外,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婚生子女作为受益人,保险一般不予分割,保险与孩子共同归由一方。
案例:
李先生和王女士在婚姻关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王女士的父亲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王女士。两年后,王女士的父亲因不幸发生意外而身亡,王女士得到了一笔保险赔偿金,但不久两人便解除了婚姻关系。李先生得知后,向王女士提出之前的保险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自己应分得一半的保险金,但王女士坚持受益人只写了自己的名字,所以李先生无权得到保险金,双方各执一词。究竟是谁的观点正确呢?
根据《保险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受益权是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的请求权。
(1)受益权是固有权利还是继受权利?
受益权来自保险合同,而非“继受”而来。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属一人时,受益权之固有性不言自明。即使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属同一人时,受益权之固有性也无须争论,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往往是为他人(受益人)的利益而购买的保险。
(2)受益权可否等同继承权?
继承权是继承遗产的权利,其性质属于继受权,因此受益权不是继承权,保险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保险金会成为遗产的情况是指,确定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又无受益人时保险金给付的对象问题,解决此问题的方式按遗产处理方式,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成为受益人。
(3)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财产的区分。
本案中的保险金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抑或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李先生与王女士可以通过书面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归属。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从实践情况来看,在类似案件中,因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法院倾向于将保险金认定为受益人一方的财产。这是由保险受益权的性质决定的。因此李先生无权要求分割保险金,但有权要求王女士返还为其父亲所缴纳的保险费的一部分。
近些年,中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保险在风险管理及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中的角色逐渐被认可,普通百姓尤其是高净值人士越来越重视保险的保障功能,很多夫妻在婚姻续存期间共同购买了保险。虽然保险是规避风险的最佳手段之一,但其存在的法律关系和问题也是值得我们去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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