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健律师:《社会保险法》应作原则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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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健律师:《社会保险法》应作原则性修改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修改了三项内容,属于对细枝末节的技术性修正。笔者认为修改没能呼应群众对国家社保的诉求,没解决企业社保负担重的问题,不能助力“鼓励创新创业、促进经济增长”的国家战略,应考虑继续修改。

  笔者认为可作以下原则性修改:

  第一,明确保障对象是谁?是我国公民,是拥有中国国籍或者说我国公安机关颁发身份证的人。明确后,就可以规定按公民身份证号、住址,由相应社保经办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号和社保档案。这样就不会有遗漏,解决了没有单位就没有保障的问题。

  第二,明确谁来保障公民的社保待遇?是国家,是政府。明确后,可以规定社会保障经费由政府支出。这样就能消除由企业来保证公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乱象。

  至于政府如何向社会筹集社保经费,是用社保税税收还是社保费专项经费的形式,都可以;但是政府不管是否足额筹集或征缴社保经费,都不能影响公民享受社保待遇。

  第三,社会保障程度的高低取决于什么因素?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消费水平。明确后,可以规定企业按经营收入一定的比例社保税或费;也能解决很多混乱现象,社会保障程度不应与工作性质、职务高低、工资高低挂钩,应当统一社保待遇标准,并轨。

  第四,明确是谁承担社会保障征缴和给付待遇责任?是政府。明确后,可以减轻企业负担,理顺权利义务关系,如修改规定:

  1、企业不需要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或者该项登记自动合并到三证合一证内;

  2、企业不需要分门别类交纳社保税费,这是政府授权交给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企业只要交纳一项总的社保税费。

  第五,从程序上明确社会保障待遇给付条件、保障水平和管辖机构。简化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程序。保障水平的确定,可参考目前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区别城镇或农村居民按平均收入或支出的做法。

  这几个原则如能得到落实,《社会保险法》就会有更多的完善空间,立法会更科学、公平。笔者也相信,这样会提高企业的缴费积极性,从整体上提升我国的社会福利水平,为所有公民追逐“中国梦”助力!

  孙健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2019年2月23日

标签: 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