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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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空间效力原则:在我国境内(非我国领域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保险法》。

二、遵纪守法原则: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1。保险活动的内容必须合法;

2。保险活动的形式必须合法;

3。保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三、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从事保险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四、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从事保险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诚实信用原则:又称为最大诚信原则或者最善意原则,是指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六、保险专营原则:是指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1。只有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才有资格从事保险业务经营活动;除此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不准经营保险业务。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不准经营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业务。

七、境内投保原则:是指在我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境内的法人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

2。办理境内保险(主要指保险标的在境内的保险)。

八、保险分业经营原则:是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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