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外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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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当然,被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患有保险人不能按条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保险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大部分保险合同都属于这种情况,如购买的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届满,合同的效力自动终止。

2. 因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如重疾险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后,保险人一次给付保额,然后保险合同失效。

3.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属于意外险中的除外责任,而被保险人死亡后,意外险合同终止。

4.因解除而终止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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