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优惠
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认定条件
(一)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检测和工业设计类;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三)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条件的示范平台,应于规定日期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示范平台所在地直属海关对提出申请的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最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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