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男子驾驶货车出事故,人保财险拒赔清障费,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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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苏家屯男子李某驾货车发生事故造成路面污染,但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对李某进行赔偿。

  2021年1月5日,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及时赔偿属违约行为,判令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经查,2020年7月24日7时30分,沈阳苏家屯居民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融水苗族自治县高速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路边护栏路面污染及车辆损坏。

  经融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支出清理路面污垢清障费7882.4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清理路面污垢清障费5882.40元未赔偿。于是,李某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称,我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其余损失因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签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当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应予以赔偿,被告未能及时赔偿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应给付原告清理路面污垢清障费5882.40元。关于保险公司辩称因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不同意赔偿,因系格式条款,拒赔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法院宣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赔付李某清理路面污垢清障费588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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