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黄**,全家三口人2004年5月份通过友邦保险营销员魏**(营销员编号:000270717)购买的友邦重疾险(守护神两全保险和金色年华两全保险), 保单编号C310618425;C310618409:C340081828;C340081666,在2006年4月份通过对比保单合同条款发现该类保单存在明显欺诈内容, 以普通用户身份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撤消合同并全额退保后遭到拒绝, 在2006年5月份委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马辉律师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友邦上海)交涉, 马辉律师在向友邦上海发律师函以合同条款有欺诈行为要求撤消委托人与友邦上海的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费, 如不能调解成功将走向司法程序。 友邦上海回函马辉律师, 称该合同条款并无任何欺诈行为, 故而不能撤消合同全额退还保费。 马辉律师联系相关单位和我, 准备以合同条款有明显欺诈行为做理由起诉友邦上海。 10天后, 友邦上海的客服小姐打电话联络我并约我到中山东一路18号友邦大厦与客服孙宇雷先生做商谈, 在2006年6月上旬在我的保险代理人魏现红的陪同下我与孙宇雷经理见面商谈, 商谈中孙宇雷经理首先给我解释重疾险的条款和定义, 并建议我不要和马辉律师继续再保持联络, 全面中断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关系。 孙宇雷经理承诺, 委托马辉律师向友邦上海提出的撤消合同并全额退保的这个要求在我和友邦上海的直接联系中并不是不可能实现。 并进一步暗示我说: “一个远在深圳且没见过面的马辉律师能给你什么保证, 即使将来走向司法程序并获得退还保费, 你又能拿到多少”。并提出, 由于从未开过全额退保的先例, 对于全额退还保费在友邦公司的内部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此孙宇雷经理建议全额转换保险产品, 孙宇雷经理的解释是这样公司操作上比较方便, 并提出: 由于我的保费即将到期,在延长缴纳保费的宽限期的情况下等待保监会对重大疾病保险条例的修改, 在修改后再对转换何种保险产品进行商谈(我没答应)。 在孙宇雷经理近四个小时的劝说下, 我做出了不主动和马辉律师联络的承诺, 并愿意和孙宇雷经理继续保持联络做近一步的商谈退保事宜。
在和孙宇雷经理商谈后的第六天, 我接到马辉律师的电话, 由于司法起诉程序的要求, 我需要向马辉提供异地被起诉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 考虑到我和孙宇雷经理做出的承诺, 我及时的向孙宇雷经理通报了这一情况, 孙宇雷经理给我的回答是不要提供任何信息给马辉律师, 并告诉我, 我提出的的全额退的要求已经汇报到友邦高层, 在等待批复。 又在电话中劝说我不要退现金, 考虑全额转换产品。 由于考虑到我2004年买保险的初衷就是需要获得保障, 我就答应了孙宇雷经理提出的建议: 在延长保费缴纳宽限期的情况下等待保监会对重大疾病保险条例的修改, 在保监会对重疾险先条理正式颁布后一个月内再对全额转换何种保险产品(银行产品排除)做决定。
在我与孙宇雷经理电话里达成协议的两个星期后, 接到友邦上海的客服小姐电话, 很遗憾的通知我: 只能满足我全额转换(金)字头的寿险类产品,不可以转换其他产品。 我当场要求客服小姐将电话转至孙宇雷经理办公室无人接听后,请客服小姐留口讯给孙宇雷经理让其回电话给我。 第二天孙宇雷经理回电给我,我在电话中向孙宇雷经理提出:我无法接受客服小姐提出的只能全额转换(金)字头的寿险类产品的要求(我本身购买的是全面保障型的保险产品), 并提出终止与友邦上海的继续商谈。 孙宇雷经理说回答: “友邦是希望继续和我和解商谈的, 不希望前期所做的工作都白费了, 毕竟谈到这一步都是双方努力的结果”。 而孙宇雷经理又做了近一步的解释: 前一天客服小姐与我的通话只是让客服小姐询问我的转换意向, 并不是公司的正式决定。 在这次电话中,我和孙宇雷经理又再次明确了协议: 由于我前期购买的是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在保监会对重疾险先条理正式颁布后一个月内, 我只可转换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对于全额保费转换新产品中遇到的保费差额, 我进行补足或以现金价值形式保留在新产品保单上, 并在若干年内不得退保获得现金价值。 而协议的一切内容,必须经过双方书面签字或盖章认可。
大约过了十天后, 孙宇雷经理在电话中带着激动的语气向我宣布了友邦高层领导的决定, 第一:延长我的保费缴纳的宽限期至2006年10月份,我向孙宇雷经理提出新闻媒体上介绍中国保监会承诺会在年底前推出新的重大疾病保险条例, 而保费缴纳宽限期只到2006年10月份是不够的, 孙宇雷经理和我解释中国保监会已经内部放出风声绝对在10月份前会推出新条例, 只是中国保监会和各大保险公司的内部吹风会上宣布的, 媒体与百姓不知道而已,并请我放心。第二(最戏剧化的情景出现了):在10月份前, 用我向友邦上海提出有合同条款质疑的若干份保单的现金价值来转换其他保障型产品, 而转换新保险产品的合同期必须扣除2006年5月-2006年10月期间保费缴纳宽限期。 理由是在宽限期内,我也是一样的获得保障的,所以必须扣除。并和我说这是友邦上海的最大让步了, 也是最人性化的协议了, 我提出我当时是按照全额退保来谈的, 最后谈到全额转保,孙宇垒经理当场否认了我的说法, 他声音诧异的问我不是一直在用现金价值来做谈判条件的吗?(试想一下,如果我是来争取用现金价值转换保险产品,我有必要和友邦上海谈那么长时间吗?我可以直接在五月份的时候直接去友邦上海的营业柜台去办理退还现金价值手续了,还需要起诉?调解?商谈?难道友邦上海的用户都是用上述的方法来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吗?) 我当场就拒绝了友邦上海孙宇雷经理给我的最大让步, 并拒绝和友邦上海继续商谈, 寻求其他方式的,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事件发展全过程精彩回顾:
1: 2004年5月份通过友邦保险营销员魏现红(营销员编号:000270717)购买的友邦重疾险(守护神两全保险和金色年华两全保险)
2: 2006年4月份通过对比保单合同条款发现该类保单存在明显欺诈内容,以普通用户身份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撤消合同并全额退保后遭到拒绝
3: 2006年5月份委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马辉律师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涉
4: 马辉律师在向友邦上海发律师函以合同条款有明显欺诈行为要求撤消委托人与友邦上海的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费,如不能成功调解将走向司法程序。
5: 友邦上海回函马辉律师,称该合同条款并无任何欺诈行为,故而不能撤消合同全额退还保费。
6: 马辉律师通知相关单位和我,准备以保险合同条款有明显欺诈行为做依据起诉友邦上海。
7: 友邦上海的客服小姐打电话联络我并约我到中山东一路18号友邦大厦与客服孙宇雷先生做商谈
8: 2006年6月上旬在我的保险代理人魏现红的陪同下我与孙宇雷经理见面商谈,商谈中孙宇雷经理建议我不要和马辉律师继续再保持联络,全面中断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关系。
9: 孙宇雷经理提出:由于我的保费即将到期,在延长缴纳保费的宽限期的情况下等待保监会对重大疾病保险条例的修改,在修改后再对转换何种保险产品进行商谈(我没答应)。
10: 孙宇雷经理近四个小时的劝说下,我做出了不主动和马辉律师联络的承诺,并愿意和孙宇雷经理继续保持联络做近一步的商谈退保事宜。
11: 在和孙宇雷经理商谈后的第三天,我接到马辉律师的电话,由于司法起诉程序的要求,我需要向马辉提供异地被起诉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
12: 我向孙宇雷经理通报了这一情况,孙宇雷经理给我的回答是不要提供任何信息给马辉律师,并告诉我,我提出的的全额退的要求已经汇报到友邦高层,在等待批复。
13: 答应了孙宇雷经理提出的建议:在延长保费缴纳宽限期的情况下等待保监会对重大疾病保险条例的修改,在保监会对重疾险先条理正式颁布后一个月内再对全额转换何种保险产品(银行产品排除)做决定。
14: 友邦上海的客服小姐通知我:只能满足我全额转换(金)字头的寿险类产品,不可以转换其他产品
15: 我无法接受客服小姐提出的只能全额转换(金)字头的寿险类产品的要求(我本身购买的是全面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并提出终止与友邦上海的继续商谈。
16: 我和孙宇雷经理又再次明确了协议:在保监会对重疾险先条理正式颁布后一个月内,我只可转换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对于全额保费转换新产品中遇到的保费差额,我进行补足或以现金价值形式保留在新产品保单上,并在若干年内不得退保获得现金价值。而协议的一切内容,必须经过双方书面签字或盖章认可。
17: 孙宇雷经理在电话中带着激动的语气向我宣布了友邦高层领导的决定,第一:延长我的保费缴纳的宽限期至2006年10月份,第二(最戏剧化的情景出现了):在10月份前,用我向友邦上海提出有合同条款质疑的若干份保单的现金价值来转换其他保障型产品,而转换新保险产品的合同期必须扣除2006年5月-2006年10月期间保费缴纳宽限期。
友邦上海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大踏步的前进,绝对是一步一个脚印,而我是节节败退,试想一下,如果我是来争取用现金价值转换保险产品,我有必要和友邦上海谈那么长时间吗?我可以直接在五月份的时候直接去友邦上海的营业柜台去办理退还现金价值手续了,还需要起诉?调解?商谈?难道友邦上海的用户都是用上述的方法来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吗?
难道中国保监会的重大疾病保险新的定义出台前必须要和保险公司吹风??
还是保险公司控制了中国保监会的重大疾病保险新的定义出台时间???
无助的我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向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了,请给予我帮助,谢谢!!(由于我正在与律师方面联络。,准备继续走司法程序,如有兴趣者请和我联系!本人联系方式:email:tiger133082@hotmail.com 电话:13788960758-6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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