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系在本市或全国各城市的正常缴存人;
(二)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无欠缴、无非正常补缴,账户呈正常状态;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用良好;
(五)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超过3人。
(六)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七)由个人出资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能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或住房交易手续,并且购房日期与申请贷款日期间隔不超过一年;
(八)同意用个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其中期房贷款同意由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阶段性担保;
(九)通过合法拍卖取得的所有权的房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契税完税手续),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该房屋必须为现房且正常偿还商业贷款在一年以上;
(十一)借款人已还清首次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账户内留有6个月及以上余额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二)本市缴存职工符合全国其他城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购房地申请贷款;
(十三)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但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要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