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退役军人公积金缴存:
(一)军人退役后到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就业的,执行所在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
(二)军人退役后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按《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委托管理办法》(沧金管委〔2020〕7号)规定执行。
(三)军人退役后在安置地单位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的,可以将服役期间的公积金一次性转移接续到住房公积金新账户,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连续计算。
(四)军人退役六个月内在地方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的,可以按新设立账户的基数和比例标准补缴最长6个月且不早于部队住房公积金停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月份和补缴金额计入连续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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