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公积金不能办理贷款申请的情况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一)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1个月以上的;
(二)购买商品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间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过户至借款人名下的;
(三)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未还记录;
(四)贷记卡、准贷记卡或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连续超过2期或累计超过8次以上(不含卡费、年费);
(五)贷记卡、准贷记卡或贷款近60个月内存在数额较大且连续次数较多的逾期记录;
(六)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七)直系亲属之间相互交易二手住房的;
(八)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九)发生过骗提、骗贷行为,已列入公积金中心失信名单且在影响期内的;
(十)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积金贷款政策行为的。
此外,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在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文章来源:
艾奇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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