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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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指南

一、办理地点:

线上办理【】

线下办理: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街道-548号

详细地址:乐山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B04-B08 B27 B28;

二、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承诺办结日期:3个工作日

三、办理条件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6个月内申请,期房以备案登记时间或楼栋通过评审时间孰晚算起;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4.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

5.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不超过3个月;

6.所购住房是国有土地上修建的,且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

7.《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1.未婚

➊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➋户口本

➌存量房买卖合同

➍申请人身份证件

2、已婚或离异

➊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➋户口本

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➍存量房买卖合同

➎申请人身份证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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