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与国家政策明显不符
海南省人社厅:
你厅在省12345我反映问题(工单编号:20201124536971)的答复收悉。答复提到人退办〔1992〕11号文。
据了解,人退办〔1992〕11号文网上有公开,但网上未见《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86号)。
只要你机关制定的依法依规应主动公开的文件不公开,我随时都可以投诉你们。
国家统一不只是领土完整,还包括法制统一。
在我国,实行的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一般表现形式为国家机关负责制定政策,省级机关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市县以下政府负责执行。
省级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一般是由主管该项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草拟,并将初稿连同中央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送省司法厅(或原省法制局)审,反反复复搞准确后,才上报审批。凡地方机关制定的实施细则与国家政策不符,都不利于稳定。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一条规定与中央及国家的干部退休工龄政策明显不符。
《细则》自2008年6月生效至今,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包括干部的养老金(不含企事差)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细则》条款中的“从业人员”没有另作说明的均应包括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干部。
《细则》2008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致,均为:“从2008年1月1日起,从业人员中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办理退休时,按照《条例》规定的办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细则》2008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致,均为:“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缴费年限,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发[1983]142号、劳人老〔1987〕2号、中组发〔1988〕9号、人退办〔1992〕11号等文规定,事业单位干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以后的工龄,大多数人的不能用于计发退休待遇。
海南人社在对待事业单位干部“到龄”退休后的工龄(缴费年限),有的人适用《细则》、有的人适用国家政策,造成矛盾。省人社厅拒绝在其官网上刊登琼人社发〔2019〕86号文加剧矛盾。
琼人社发〔2019〕86号文第三条是对《细则》(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一条以及中组部人事部中组发〔1988〕9号等文的解释或实施意见,是对省人社厅本机关外部产生法律效力的公文,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是向省司法厅报备;二是在本厅官网上刊登。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19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在本级政府……户网站上公开,并可增加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在第(八)条中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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