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保洁员穿高跟鞋工作受伤,自担10%责任

春晓 30 0

张杰一名保洁员,身份证上显示其是1952年生。去年4月的时候,张杰上班时不慎滑倒摔伤,经医生检查是骨折。张杰告知保险公司自己受伤了,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公司拒绝了张杰的请求,于是张杰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该公司向其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工伤案例:保洁员穿高跟鞋工作受伤,自担10%责任

法院庭审时,公司辩称,张杰摔倒的地点不在工作范围内,而且事发时张杰穿高跟鞋上班,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而且张杰的出生时间是1962年,她谎报的年龄低于实际年龄10多岁。鉴于其虚报年龄入职,使公司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故公司不同意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而张杰则表示,公司明知她的真实年龄,不然,公司不会用比较低的工资雇佣她。根据法院的调查,张杰的月工资是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杰虽然已经习惯于穿着高跟鞋,但其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从事保洁工作时穿着高跟鞋容易发生摔倒受伤的危险,因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是致使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故酌情判定其承担10%的损害责任。

张杰的伤情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酌情判决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76117元。对于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法院都予以支持,并酌情判决公司承担90%的责任。另外,法院还判决公司支付张杰7个月的误工费,以及5个月的护理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法院认为,鉴于张杰的伤情已经构成伤残,必然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法院酌情判定特意洁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抚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