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临近退休的老人,当我们遇到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年龄不一致时,一般要按照档案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当然,我们要搞清楚职工档案的概念和有关人群的适用范围。
很多人现在见到的职工档案只有用人单位招用工的登记表、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等等。这些东西都是单位形成的,如果说我们将有关信息登记错了,造成可以提前10年、8年退休,这种情况可以吗?当然不可以。
档案,是伴随一个人从上学到就业退休一生的经历材料。过去最早的档案材料一般指的是初中的入团材料以及高中的受教育材料,然后就是各种就业材料、入党材料等等。这些档案材料原则上都是由单位客观形成的,不能受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过去的时候,我们用工集体主要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集体企业,相应的招用工登记都需要经过一个严格的管理过程。当时用人单位每年都会对职工进行考核,有考核登记表和工资调级表等材料。
现在的情况已经跟过去完全不同。城镇就业的主体一般是私营单位,他们都是以效率为先,能为职工办理招用工登记、参保就不错了,没有人愿意会大费周章地对职工进行考核或者工资调级等等。更何况实施养老保险缴费以后,我们的养老待遇主要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过去,退休制度是依据本人的档案工资和档案记载的连续工龄的长短来确定退休费的待遇标准。可以说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以后,我们省去了大量的企业成本。
1991年,我国才允许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我国第1代身份证是1984年开始实施的,当时这一部分人大多数都已经有了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社保的唯一证明材料就是身份证。除非是前期在国有私营企业工作有职工档案,后来转移到私营、外资企业工作的职工,或者说最早就有学习、学历档案的人员。
没有身份证的年代,我国一直实施的是审核职工档案办理退休手续。为了做好身份证和档案的衔接,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休的出生日期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职工档案出生日期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021年我国《民法典》实施,明确对于自然人的出生日期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明,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时间为准。只要有其他证据推翻上述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为准。
出生证明制度从1996年开始实施,现在已经全国联网可查。对于大多数90后来说,不可能再出现以职工档案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办理退休的情况了。
对于之前的国有集体企业有老档案的老职工,很明显还是以职工档案材料为准。这一点不是可以找社保部门做工作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但是,如果有更早的其他证据证明材料能够推翻职工档案的记载,也可以以该证据材料为准的。这种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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