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王先生将他自己当作被保险人,王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做受益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合同时限定为2016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在此期间内如果王先生离世,那么一来,保险公司将给予受益人李女士20万元。2019年10月17日,李女士死于癌症。王先生作为投保人,重新指定了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
一、法律规定
受益人指的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投保人选择的受益人还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二、解决方法
1、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就能够再次指定受益人;未重新指定的话,那么保险金会被视作被保险人的遗产被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受益人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利。
2、保险金终究是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健康视作标准,保险金的支配由被保险人全部掌握。保险金给予受益人被视作特定人的赠与,若如果受益人离世,那么被保险人的赠与目的也不复存在,赠与合同没有效力,保险金利益回到被保险人身上。
三、要求
保险金的归属问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来进行。在某些赔付事件中,并不仔细发现好的话,就仿佛十分容易一般,然而深入研究的话就会发现在实际生活中处理起来并不那么简单。因此遇到这种纠纷的时候。以一名保险人的身份,就更不应该慌慌张张的赔付,而是等到法院的宣判结果,否则会让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