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为主的养老体系。
一、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适用对象是城市乡镇的就业群体,又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定强制实施的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按规定的比例和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大部分的费用,劳动者缴纳小部分,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纳的部分纳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基本养老保险需缴满十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在退休年龄到时可以缴费到满十五年,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是个人账户不能提前支取,个人死亡,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并非法定,也叫企业年金,是能够体现企业内部福利的一项保险制度,由国家调控,企业内部自行决定是否要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保险的一种保险制度。这是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非常有利,也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采用信托的方式运作,钱权分离,并非商业保险,也不会因为企业倒闭等原因改变性质。企业年金对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比较有力,也能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毕竟能够主动为员工提供额外养老金的企业并不多见。
三、个人储蓄性保险
个人储蓄性保险是基于劳动者个人的经济能力和需求而设立的一种保险方法,完全是个人的自愿行为,一般都是商业保险,投保多少完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进行,计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四、城乡非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为保障城乡非从业群体的养老福利制度,是补充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缩小城乡差距,保障福利制度的公平实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城乡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建立,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具有普惠性,坚持广覆盖。不同行政区的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不同,但是普遍存在一个保障水平偏低的问题,缴满后实际领到的每月养老金很少,导致年轻人对于城乡养老保险热情很低,但是老年人热情又比较高。并且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还存在其他的许多问题。
除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还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做进一步的补充。新农保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生活为目的,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组成。
新农保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城居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与新农保大体一致,同时也反映了城镇居民的一些特点。一是覆盖范围限于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与新农保、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三足鼎立”。二是缴费标准设置比新农保向上增加了5个档次, 与城镇居民的缴费能力和意愿相适应。三是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与新农保一样,以体现社会公平。2014年国务院印发文件,决定合并实施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就我国现有的这些养老保险制度来说,总体还是呈现出一种“碎片化”的特点,不利于社会成员的职业流动,并且不同的保险制度之间待遇相差很大,覆盖率也还不足。在具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上,一方面要突出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质公平;另一方面对于养老保险而言,也要需要关注效率和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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