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人社仲裁员以案说法: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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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介绍

  石某2007年入职龙岩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岗位工作,2019年12月底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石某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时发现因公司只为其缴交一年失业保险而仅能领取两个月失业金,石某提出应由公司赔偿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损失,多次协商无果。2020年1月,石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380元(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720元*75%*22个月)。

  审理结果

  裁决龙岩某公司支付石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380元。

  仲裁员说法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如数赔偿由此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石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且在龙岩某公司工作满十二年,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的规定,石某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损失的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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