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愿望中断就业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服务,具有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
1、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数和费率的确定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不超过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我省失业保险执行阶段性费率,全省费率统一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
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项目
失业保险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女性生育补助、取暖补贴及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等补贴。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缴费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3)缴费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4)缴费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5)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6)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6、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取暖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和大病医疗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对取暖期内当月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25元的标准发放失业保险补贴,按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
8、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
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全省最低工资的75%确定,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提高。目前泾阳县的标准是1530/月。
9、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佣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缴费基数的规定执行,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2、缴费费率的确定
1、工伤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费率根据行业风险确定,从2019年5月1日起按一类至八类行业费率标准(0.16%、0.32%、0.56%、0.72%、0.88%、1.04%、1.28%、1.52%)征缴。
3、核定业务流程:
申请开户——录入人员花名册——确定缴费基数——核定出单——征缴工伤费用。
4、认定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患职业病的;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同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
1、工伤医疗待遇;2、停工留薪待遇;3、生活护理费;4、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的待遇;5、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享受的待遇;6、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的待遇;7、职工因公死亡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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