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1991年国发33号文件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1995年国发6号文件改变为企业可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目前‚我国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每月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补充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按月发放补充退休金;二是由企业为职工向寿险公司购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三是企业为职工建立内部个人账户‚借鉴国外方式实行体外管理‚即委托寿险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组织进行补充养老保险的竞争性管理。
企业则建立监管委员会‚以提高投资回报率‚并保证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的保值和按时给付。
在这三种方式中‚第一种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同于社会保险‚第二种则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同于商业保险‚都没有反映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独特属性。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自身的行为‚而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有福利性质同时也具有理财的特点‚因此在方式的选择上应侧重于经营性和盈利性。
本人认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典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是:在第三种方式的基础上‚企业成立专门机构、建立企业养老金计划‚并设立基金法人、管理人、保管人、投资人的体系‚自行经办。
事实上‚在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上‚我国政策已经在向典型的补充养老保险方式倾斜。
在深圳市1997年出台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中指出:补充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经办。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也可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但必须建立专门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其他资金分开管理。2001年4月24日‚劳社部5号文件关于印发《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中指出:十五期间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措施是“逐步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管理‚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参加典型的补充养老保险方式‚为了实现给付补充养老金的承诺‚就必须建立完整的书面企业养老金计划。
一般‚企业养老金计划应具体说明参与该计划的职工的资格条件、计算给付补充养老金的基础以及如何筹集和管理给付养老金所需的资产等等。按照职工退休金是否可以事先确定‚企业养老金计划分成确定养老金计划和确定提存金计划。
标签: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