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能替代企业职工退休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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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能替代企业职工退休金

    国有企业职工养老金应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国企职工退休金两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金和退休金是两个完全不同概念的养老金,两者具有不同的内涵,属于不同的养老金制度,不同的法律体系。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及职工通过上缴养老保险金,而在年老退休后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保险制度。它是宪法第四十五条所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因此,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它属保险法范畴。基本养老保险金是企业和职工自己买的保险,是退休养老金的一种补充。它不能替代退休金。其养老保险金的多寡由企业和个人上缴养老金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所决定。并随着上缴的养老金投入国民经济建设,按照国民经济发展GDP的一定比例而增长。这种保险金的定额和增长必须符合经济规律,不能任由主观臆断所决定,更不能通过扩大保险金的征收范围,用年轻人和社会人员上缴的养老金来增加国企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这是违反保险法,违背科学管理原则的。必然导致养老保险亏空,年轻人养老保险金出现空账。

   而退休金制度是宪法第四十四条所指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金是国家职工在职时为国民经济发展所作贡献的回报。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作为国家的主人翁,在计划经济年代和改革开放以来,用自己的辛勤劳动,为社会主义的建设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长期以来,他们所创造的剩余劳动,大部分已作为利润上缴国库,一部分投入再生产,成为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亦即国有资产。毛泽东说:“工人工资一个月50元,一年600元,还有7400元上缴国家”,“国营企业的纯收入(利润)当中,归企业自行支配的部分不断增加。这样,企业纯收入(利润)在该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流动资金,保证基本建设基金),改进生产。” (摘自《毛泽东经济年谱》)。 计划经济年代采用“多积累少消费”的办法,使一穷二白的国家得以迅速发展。改革开放近30年来,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科技人员,努力拼搏,艰苦奋斗,克己奉公,无私奉献,在职时向国家上缴高额利润,自己却拿低水平工资,使企业扭亏为盈,年复一年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使文革后面临崩溃的国民经济迅速发展,GDP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国库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国有企业的资产不断充实,规模不断扩大,竞争力不断增强。

   国企退休职工为国家上缴大量利润,为国企再生产创造大量国有资产。是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主力军,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直接创造者。根据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他们应该享受丰厚的物质待遇,退休后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国家发给的退休金,而不是自己所买的保险金。并随国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退休金。

   然而现行退休制度混淆了养老保险金和国家职工退休金两种完全不同的养老金制度,违背了宪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所分述的退休法和保险法,以国企职工所买的养老保险替代国企职工退休金,剥夺了国企职工依法获得退休金的权利,宪法指出:“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包括事业单位)有公务员退休法,教师有教师退休法,唯独没有企业职工退休法,国家财政部门对国企职工退休金为零。这是违反宪法的,是对国企职工的严重歧视。由于这种以保险金替代退休金的办法,使国企退休金缺失,从而导致企事业退休金相差3-4倍,数千万国企退休职工沦为贫困群体。

   国企职工依法享有退休金,这是宪法赋予企业职工的权利。为了依法治国,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政府必须偿还对国企职工退休金的欠债,真正体现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的尊严,以巩固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周工博客》转载《新华网》作者:duanliuzhishui 2010.3.15)

标签: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