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企业能否追回?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是职工在企业服务期间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法有明确规定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是不能追回来的。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在职工入职后的三十天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这是企业的责任,同时也是义务。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承担,总的缴费比例为24%,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了统筹基金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了个人账户。计入统筹基金的钱,属于统筹基金来管理和使用,个人账户部分属于个人终身所有。
根据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这个性质来分析,那么如果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要怎么去追回?去向社保部门追回吗?追回的目的是什么?是企业觉得不应该为员工缴纳还是多为员工缴纳了?所以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是不能追回的,实际上企业缴纳的这部分钱,不属于员工而是属于社保基金,所以也就没有追回一说,相反,如果企业没有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本身就是违法的,只要员工举报或者投诉,或者是被社保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核查发现没有缴纳,还要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既然企业已经尽了缴费义务,为什么还要去追回呢?
根据题主的问题,我理解可能是企业为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是职工后来离开了公司的情况,企业想把职工的这部分养老保险追回来。这种想法也是非常错误的。按照社保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当中也包含了养老保险。即使员工后来辞职了,甚至是不辞而别,但是企业为员工在职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也是不能追回来的,从理论上说也无法追回,从法理上讲,这是员工在职时应该享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法剥夺的。至于员工不按劳动合同法的约定,采取离职或是辞职的方式离开了公司,这和企业为其在职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没有必然的联系,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如果属于员工离职以后,企业在员工离职期间继续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对于这部分养老保险的缴纳,如果属于企业的责任,那么企业缴纳以后可以要求已经离职的员工来承担已经缴纳的社保费用,如果员工不愿意承担的,要看是谁的过错。从这个案例来分析,企业的过错要大于员工的过错。既然员工已经离职,与企业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在明知员工已经离职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继续为该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呢?当然有可能是操作失误,没有及时办理养老保险缴费的减员。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已经缴进社保系统的费用是很难退出来的,只能和离职员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但是过程比较复杂,难度也比较大。
综上所述,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是属于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不能追回来的,即使员工已经离职,也是属于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待遇;如果因为企业的失误,为已经离职的员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可以和离职员工协商解决,要求已经离职的员工支付公司在为其离职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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