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9日起,济南市执行由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新车共保政策。在共保大厅的敬告中,我们清楚的看到保险行业协会对于新车共保政策做出的如下解释。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的规定,为充分尊重客户的自愿选择,确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即日起,请客户亲自到济南市机动车保险服务大厅及各区县(市)办理的新车保险业务,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投保项目。
不管我们有没有看懂其根据与决定之间的必然联系,总之在保险行业协会的一纸行文下,新车共保在来自多方面的争议中,开始施行。
现在让我们算一笔简单的帐:假设济南市每年卖6万辆新车,每辆车的保险费为5000元,一年就是3个亿。按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手续费不能超过保费收入8%的规定,在这3亿元保费的代理费就是2400万元。我们不禁要问,这高额的代理费哪去了?
所以笔者断言新车共保是以行业自律之名行垄断敛财和强迫消费之实。
经过笔者深入了解、分析,原因如下:
一、保险行业协会关于新车共保实施的解释是为了从源头上避免各财险公司暗箱操作,杜绝高返还、高退费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营亏损、恶性竞争的车险市场,使财险公司公平竞争,有利于培育健康的保险市场。但是在新车共保大厅,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划分市场份额,扼杀了车险市场的正常竞争,保险公司失去了自主甄别风险的权利,按照份额分配的原则,只承保应得份额,不能多,也不能少,没有选择的权利,也就没有竞争。没有竞争,车险公司就没有创新的动力,也不会在服务方面开拓新的领域,这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形象和竞争力,显然有违自由、平等、开放的市场基本法则,属于垄断行为。这不仅与我国入世后保险服务业进一步开放的承诺相违背,也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违背。
二、新车共保强制所有的新车都到共保大厅去上车险,剥夺了消费者自主、自愿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对新车上牌只能用“新车共保”单,而不能用其他保单上牌,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有违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共保大厅关于家庭自用车只能打到九折的规定,增加了消费者的保费支出,比如同样的车型的保费在没有实施新车共保之前是3976元,而在“新车共保”保同样保险公司的保费却是5112元。这种强迫式的规定实际上取消了消费者自愿消费的权利。你买了新车,要想上路,多掏钱,方能给自己的爱车 “上户口” 。
按说新车共保,取消了代理,减少了中间环节,保费应该降低才对,为什么恰恰相反,保费不降反升呢?
说道这里,我们还有一个疑问,那就是保险行业协会是否有权组建共保大厅,新车共保大厅的组建是否合法?
所谓保险行业协会是国家民政部批准的保险业自律性社团组织,其工作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五个方面。
通过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知道保险行业协会只是一个自律性的社团组织,其本身并没有行政权利,当然也就没有权利组建新车共保大厅。
再说新车共保大厅的合法性。因为“保险协会是一个社团组织,按社团管理规定,社团组织不能办实体”,所以共保大厅不能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因此新车共保大厅的建立是不合法。
对于新车共保,早在2006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就湖北的新车保险服务中心进行了曝光。而济南保险行业协会还在尝试着施行新车共保政策,其是为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车险车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是违背市场经济自由、公平、平等的原则,滥用权力实施垄断,谋求一己私利?
在笔者写这篇稿子前,从非正式渠道获悉,一家主要做新车车险业务的“新保保险代理公司”已经在济南成立,其背后正式济南保险行业协会。
这其中……,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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