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疲劳驾驶致4死1伤的案情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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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卫国一直关注王双娃案,并为之呼吁。他认为,王双娃之死(刑)是穷人之死,“如果他家有钱进行赔偿,不会是这个(判决)结果。最高院应该能看明白这一点。”

陕西男子疲劳驾驶致4死1伤的案情迷局 第1张

  最高院死刑复核裁定已下达月余但尚未宣布

  其曾在2009年因疲劳驾驶致四死一伤

  “是吉是凶?现在可真说不好。”2月18日下午,44岁的王小娟坐在由西安发往泾阳县的客运班车上,有些心不在焉。她的丈夫,就是三年前疲劳驾车致5名学生4死1伤,二审被判死刑的王双娃。

  “交通肇事我们认了,但判故意杀人就太重、太冤枉了。双娃是一个大家都公认的好人,他为什么要故意杀人?!”回家途中的王小娟说,自己1990年跟丈夫结婚,婚前婚后对王双娃的纯朴秉性都很了解。

  1月初,她听律师说,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决定下来了,让她做好“最坏的打算”。后来又听说,春节前陕西有6人被执行了死刑,但其中并无王双娃。

  这让她燃起了一点生的希望,但又无法确认。春节一过,心中忐忑不安的她就到西安北郊一户人家里当上了保姆,希望能更近地打听消息。不过,她去过西安市看守所几次了,都未被获准会见王双娃。

  新快报记者连日采访的多个信源表明,最高院的死刑复核裁定已下达。但截至本期《新深度》截稿时,陕西省高院仍未宣判。

  王双娃究竟是通过了死刑复核,将被执行死刑;或是不被批准,发回重审?这个司法悬疑正待揭开。

  十几天没休息好的司机

  王双娃打了个瞌睡,先后撞倒5名拂晓时骑车上学的学生

  2009年2月10日凌晨,王双娃驾驶着一辆“陕AC3299”重型自卸货车,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

  这已经是进入正月以来他连续十几天出车了。2008年初他贷款买了这车跑货运,生意一直不好,后来连司机也请不起了,他只好拿着自己的C3驾照开。春节期间没人愿意出车,王双娃便有了生意。为了挣钱,他多拉快跑,甚至顾不得休息,每天只睡上两三个小时。

  这天,也是西安市新学期的第一天。

  凌晨6时,天还没亮。行进在108国道长安区斗门街道张旺渠路段上,疲惫不堪的王双娃手握方向盘,抵不住睡意来袭,打了个盹。突然,他感到了车身的一下颠簸。猛然惊醒过来,眼前还有不少骑车上学的中学生,他便猛地向左打方向。他发现有一辆面包车超车并用灯光和手势示意他停车。“是不是碾到人了?”他当时紧张又害怕,闪念后立马决定加大油门逃跑。

  在这个黎明前夕的黑暗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根据后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王双娃驾车在协和搪瓷厂门前时,因打瞌睡车辆向右偏离,撞上了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初中学生王方圆、张赛。车辆从二人身上轧过后,将骑自行车上学的张田挂倒,从其腿上轧过,并将贾晓梅、贾航利以及3辆自行车卷挂车下。

  王双娃在肇事后并未下车察看、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反而加速逃离现场。路经此处的两位司机发现后,先后驾车超越肇事车辆,示意并试图逼其停车,同车的王哲见状也提醒其父,但王双娃置之不理,仍加速行驶170余米后,贾航利、贾晓梅被甩至路边。车祸5人除张田重伤外,其他4名学生均不幸死亡。死亡学生最大15岁,最小13岁。

  “那天我们就是不停地往外派人。只要有点空闲的,全都派去。”据西安一家都市类报纸的新闻部主任向新快报记者回忆:那天仅该报去往车祸现场的记者,就达到七八名之多。一张报纸描述:两事故地点100多米的路面,留着条明显的轮胎痕迹,车印成蛇形从路北到路南,黑色中夹杂着红色血迹,惨不忍睹。

  5名学生娃4死1重伤,肇事司机还逃逸了,这惨祸震动了陕西。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时任西安市市长陈宝根、时任陕西省省长袁纯清先后指示,要求想尽一切办法寻找肇事者。

  为了缉拿逃逸司机归案,西安警方开出了建国以来关于交通事故的最高悬红——10万元。陕西省公安厅向全省民警发出动员令,各市均成立专案组,厅长王锐督战,要求动用一切力量追查肇事车辆,早日给市民一个交代。此次事故专案组的数量之多,人数之庞大,也创下了陕西省的历史之最。

  故意杀人之争

  王双娃被控交通肇事及故意杀人,律师称这是将一个行为过程分解成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据专案组民警调查,撞人之后,肇事货车上挂着两辆自行车和一辆自行车的一个轮子,逃至8公里之外的细柳街道办义井村时,司机才卸下挂在车上的自行车,继续逃走。

  肇事者王双娃去了哪里?他在肇事大约一个小时后依然按送货计划到达了千王水泥厂。“顾不上查看车轮胎上是否有血”,他赶紧将撞坏的前右轮胎换成备胎。卸完水泥熟料后,天已蒙蒙亮。王双娃和儿子重新坐进自家大货车驾驶室,沿户县至咸阳道路返回泾阳县。

  王双娃将车开到一石料场,王双娃父子下车查看车辆,发现车身有血迹和人体组织,王哲随即取出卫生纸递给其父擦拭痕迹,后王哲离开石料场。王给妻子王小娟打电话,告诉了自己开车撞人一事。王小娟赶到石料场,劝其自首。但丈夫却执意出逃,她便将随身携带的1000元钱交给了丈夫。

  王双娃驾车逃至旬邑县,将车丢弃南环加油站后搭车逃往乌鲁木齐。肇事5天后,王双娃回到泾阳,向当地警方投案。

  据王双娃供述,出事后,他心里很害怕很紧张,没有及时停车抢救伤者,反而驾车逃逸,“想着早点逃离现场,没有考虑到被撞的人是死了还是活的……”。

  追赶王双娃的面包车司机朱玉刚作证说,他追拦车辆“快追到货车尾部的时候,看到货车的左前轮前部有人腿,腿够不着地,还在不停地蹬。”他不断试图逼停货车,货车却继续向前开。

  西安市检察院以此为据,指控王双娃肇事后不停车,将贾航利、贾晓梅拖拽致死,以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项罪名对王双娃提起公诉。

  “逃逸中致人死亡,也属交通肇事罪的一种情况。”法庭上,王双娃的辩护律师耿民就故意杀人罪名与公诉人展开激辩。耿民认为,王双娃在高度疲劳状态驾车是造成事故重要的也是直接的原因,其为了生计疲劳驾车不幸肇事,虽后果惨重,但不具有反社会和仇视他人的情绪,应与酒后醉驾或寻求刺激进行发泄报复的肇事加以区别。

  耿民认为,王双娃肇事致二死一伤后逃逸过程中又将贾晓梅、贾航利拖挂至车下致死,起诉书将一个行为过程分解为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缺少证据支持,并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相矛盾。

  “造成4死1伤整个碰撞、拖带、碾压的过程只有10多秒。公诉人无法确定贾晓梅、贾航利到底是死于被碰撞还是死于被拖压,无法确定是在这短暂的15秒内的哪个时间段实现了伤亡交递,并没有拿出证实被告人在主观心理上对贾晓梅、贾航利与其他受害人有什么明显不同的证据。”

  耿民称,贾晓梅、贾航利和王方圆、张赛一样,都是被认定为当场死亡的,与王双娃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缺少因果上的联系。“车下挂了人”,是王双娃在事后才知道的。“二贾”死亡的原因是肇事本身,而不是死于被告人明知车下挂人而放任的结果。王双娃不同时构成直接或间接的故意杀人。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及朱玉刚证词,西安中院称“足以认定贾晓梅、贾航利与张赛、王方圆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死亡,而是被肇事车拖拽致死。”

  2010年11月17日,西安中院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王双娃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妻王小娟“主动提供1000元现金资助外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王哲“明知其父肇事,仍帮助王双娃毁灭罪证”,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不满18岁,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王双娃提出上诉。王称,案发时他并不知道、也没有条件知道车下挂有人,不具有明知而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且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其律师认为,法院认定死因与尸检鉴定结论相矛盾。《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4人的死亡原因完全一致,均是:“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贾晓梅、贾航利尸表检查和分析中虽有“拖擦”的记载,但并未作为死亡原因被并列。

  “王双娃之死是穷人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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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双娃在法庭上。(据《阳光报》)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卫国呼吁“枪下留人”“王双娃之死是穷人之死”

  不可靠的记忆

  目击者对肇事车颜色所述各异,追赶过肇事车的司机坚称车是橘黄色,案件破获后发现车为蓝色

  陕西省高院的二审庭审中,王双娃的律师针对朱玉刚作证称看见过肇事车左前轮有人腿“在不停地蹬”的证明,指出:记忆有时并不可靠。在当时一片漆黑和车在高速运动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区分是“蹬”、“抖”这样的自主动作,还是尸体被车拖带时的机械运动,“到底被拖带的是活人,还是尸体呢?”

  警方提交法庭的一份材料,也印证了记忆极容易出现偏差。王双娃案发生后,警方曾调查26名目击者。有6人称车是红色,有2人称车为紫罗兰色,还有人称车是紫红、蓝色等,追赶过肇事车的朱玉刚则坚持称车是橘黄色。专案组找来11位市民,次日在同样时间对上述颜色的车进行辨认,现场实验表明:没有一人能够认清楚车。案件破获后发现,肇事车为蓝色。

  被告人律师耿民要求朱玉刚等3名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未获法庭允许。

  被告方还委托了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调查大货车司机在车窗关闭的情况下是否能察觉到车底下有拖拽的人,30多名大货车司机均表示“不能”。

  在一审受到“拖擦不是死亡原因”的质疑后,西安市交警支队事故检验鉴定所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作出《补充说明》提交法庭,认为后两名死者碾轧伤、拖擦伤“共同对死亡起作用”。被告方则认为,这与原结论矛盾,且未经原检法医签名确认,不具证据效力。

  2011年8月12日,陕西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裁定称,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足以认定王双娃肇事后意识很清楚,应当知道车底下拖挂有人或物,但仍驾车逃逸。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杀死他人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虽主动投案,但多次供述避重就轻,对明知车下拖挂有人和物的事实含糊其辞,且两次庭审当庭否认有人驾车逼其停车、王哲提醒的事实,不应认定自首。虽然提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但并未实际履行,也未取得被害方谅解。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随后,该院将对王双娃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院核准。

  “对交通肇事罪,我认可,但说我犯故意杀人罪,我认为这个与事实不符。”目前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的王双娃始终不认自己犯下了故意杀人罪。他请求律师继续代其向最高院陈情,不能“冤枉死去”。

  王双娃说,他和受害孩子素无怨恨,对社会无怨恨,一直谨慎小心没有任何劣迹,如果知道车下卷有人的话,肯定不会不管。他当时只是知道可能肇事了,别人示意他停车他没停,是因为抱有侥幸心理,绝对不是不顾他人死活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

  递送至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中,耿民等2名律师认为,终审裁判将证人的“明知”随意“搭桥”,“嫁接”到王双娃身上——王双娃在逃逸时,主观上只知道他的车“可能撞了人”,但不可能知道车下“挂拖着人”,因为看不见;车下拖挂有“活人”的证据明显不足,且与其它控诉证据相矛盾。

  “王双娃罪不当死。”两位律师吁请理性的司法“给一个为生计和债务所迫而拼命挣扎的罪人,留下一条出路。”

  穷人之死

  5名受害者家属提出了合计243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诉求,债务缠身的王双娃却无钱可赔

  从案发至今,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导冯卫国一直关注王双娃案,并为之呼吁。他认为,王双娃之死(刑)是穷人之死,“如果他家有钱进行赔偿,不会是这个(判决)结果。最高院应该能看明白这一点。”

  在法庭上,5名受害者的家属提出了合计243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诉求。其中张赛、王方圆、贾航利的家属请求法庭依法判处王双娃极刑,判决赔偿他们每家50万元;贾晓梅的家属请求判赔56万余元;受伤的张田索赔37万元。

  但王双娃家却没钱——全家积蓄都用来买了这辆大货车,还欠下几万元债务,肇事车由法院扣押停放两年多没处理,按律师的话来说“残值可能仅够付停车费”;老房子长年没住人房顶已塌,仅在镇上有可供其妻及子容身的两间房。

  生效的法院判决中,王双娃需赔偿五个家庭共计20万元。王却拿不出,仅由车辆挂靠单位——陕西鑫成汽车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5个孩子家获得的经济赔偿,包括中华联合财险的各2.4万元,中国大地财险的各2.28万元,以及中国人寿的人身保险。出于同情,西安警方甚至将上级奖励破案的20万奖金也全部捐给了这些孩子的父母。

  王双娃案发生以后,其所在村组有200多名群众联名上书,请求对他从轻发落。律师委托王双娃所在村基层组织对王双娃平时表现进行了问卷调查,全部填写问卷的373人均称王双娃勤奋、简朴、上进,政治表现好,无劣迹,有的甚至还称他忠厚老实、乐于助人、待人很好。他的犯罪与他当时所负过重的经济压力有关,后果虽然惨重,但仍属于过失犯罪,应考虑从轻处罚。

  冯卫国教授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如何,王双娃都罪不当死。他说,“司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只以事实和法律为判案依据。不能以感情取代理性,以义愤代替证据。”

  王双娃面临的是生还是死?耿民律师说,今年1月初,他们向最高院询问,便得知死刑复核裁定已经做出,并送达陕西省高院,但没有告知裁定内容,“我们马上就通知了王的家人,让他们做好最坏的打算。”

  但是,一个多月过去了,王双娃的家人并未接到行刑或者不予执行死刑的通知。这让一切看起来很是奇怪。新快报记者致电最高院刑三庭,有法官称,此案由陕西省高院宣判,他们不直接告知结果。

  记者转而找到陕西省高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田平利,先后两次提出采访其判处死刑的考量,以及最高法死刑复核的内容,田均予以婉拒。

  “也许他们还没有准备好。”王双娃的律师说,若是未通过死刑复核,此案将面临重审。

  ■ 延伸阅读

  刑法学教授谈王双娃案

  建国家救助体系助刑案受害人

  西北政法大学冯卫国教授认为,本案中王双娃的行为可分两个阶段分析:第一阶段,其违反交通法规,疲劳驾驶,当场造成两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在第二阶段,他意识到出事后,没有停车施救,等候处理,而是继续高速行车,又造成他人死伤的后果。

  “后一阶段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考量,不外乎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行为人是在慌乱之中,没有意识到再次出事的危险,导致后来的严重后果发生,还属于过失的心态,实际上又构成了一个交通肇事罪;另一种可能是: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明知其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很可能伤及路人,但为了逃避追究,置一切可能的危险于不顾,仍然高速行驶,而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措施,以至造成第二次严重结果。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心态,属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如是这种情况,则王的行为又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此罪同前面的交通肇事罪并罚。如果排除了对第二次结果的放任心态,那么行为人就只构成交通肇事罪。”冯卫国教授称,两种情况,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为专门研究刑法的高级学者,他认为建立刑事案件国家救助体系很有必要。

  “对受害人的赔偿情况是具体确定刑期要综合考虑的情节之一。赔偿情况对行为人的量刑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冯卫国说,本案中的王双娃经济条件不好,不能对受害人赔偿到位。而且这种情况在我国非常普遍。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建立对包括交通肇事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这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由蓝飙焰博客: 编辑

标签: 大家财险机动车辆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