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可否直接起诉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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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律师团队 马顺

  2014年5月,文某搭载某客运公司的车辆出差,途中因司机突然刹车导致受伤。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限额为30万元每座),因与客运公司协商不成,文某将客运公司、司机及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分歧]

  文某是否有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赔偿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即保险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一种意见认为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属保险合同纠纷范畴,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交通事故赔偿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产生,而保险公司并非侵权人,不可合并审理,应驳回文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乘客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理由是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规定,直接索赔符合“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赔前提,且一并处理可减少讼累。

  [评析]

  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及保险合同关系,争议在于两种法律关系可否一并处理,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有:

  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不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属保险合同纠纷范畴,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宜合并审理。交通事故赔偿与保险合同理赔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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