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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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险的一些基本原则我接下来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保险利益原则 —— 有没有资格玩!

  2、最大诚信原则——有资格玩,以什么态度玩!

  3、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钱给你!

  一定要耐心的看下去哦,相信我绝对涨知识哦!

  有没有资格玩!

  一、保险利益原则,即可保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构成要件

  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

  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利益中,

  (一)好处:

  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防止从保险中获利,不可能获得额外利益)

  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无保险利益也可投保无异于赌博)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欺诈,谋杀、、、、、)

  (二)保障利益原则应用

  财产保险利益(钱)

  人身保险利益(身体)

  投保人对合法的预期的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一旦保险标的发生毁损,会带来损失,就对保险拥有保险利益、

  对了补充一个小知识

  扶养:同辈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

  自己给自己买人身关系、亲属关系、经济利害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同意之后即可买比如消费信用保险。形成关系之后才能买保险

  受益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用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定义

  那么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利益的区别?

  人身保险: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是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合同存续期间没有保险利益依然有效

  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首先保险利益不随人员变动而变动

  其次有利于被保险人

  最后合同解除可以向之前追究。

  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进行跟保险公司说一声!

  看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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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保险知识! 第1张


  有资格玩,以什么态度玩!

  二、最大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市场,是个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市场,

  有三个方面: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 告知(更多讲的是在保险订立时候要如实告诉当事人)

  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

  订立合同过程中,保险中告知只是

  订立时询问告知

  履行过程中,主动告知

  A、 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询问告知(问啥答啥)

  B、 保险人告知——主动告知

  (二) 保证

  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的,就是买保险的人要保证,自己在某一方面的确认

  承诺(例如你保证自己不吸烟了,保险公司将你当成不吸烟的来对待,但是需要为自己的话承担责任!)

  海上保险,是默示保证!

  例如: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虽然保险中没有明确说,但这是基本的保证,还有航线必须按照预定的,或者习惯的,不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三) 弃权与禁止发言

  主要是约束保险公司的,

  弃权(不具有解除保险合同责任!),就是保险公司放弃了某项权利,违反告知义务,或者保证条款,

  保险公司明明知道了,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条款,还不做任何反应

  默示弃权,就必须要赔偿!

  话外:

  有死亡责任的终身保险,但这种保险有一个两年内自杀条款(两年内自杀不赔钱),两年之内可抗辩期,过了之后,保险公司,就没有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保险法的第十七条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自己可以去查查!)

  如果告知了保险公司,但三十天后保险公司还不解除,那保险公司就放弃了自己解除合同的权利

  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了

  订立时保险人就知道了是一个赔钱的买卖但仍然订立原因(保险代理人为了自己私心出卖了保险公司,最好签合同的时候录个音)

  所有合同中保险公司不承担的内容都应该用黑体加粗,提示投保人,如果没有明确说明,这个不承担的责任条款,就没有效力!

  但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明确提示自己不承担的责任(会影响业绩)

  永远记住不要随便在合同上签字!

  保险经济活动,必须将最大诚信,因为保险市场,是一个极大的信息不对称市场。

  

你不知道的保险知识! 第2张


  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钱给你!

  三、近因原则(最根本原因)

  确定你能不能获利,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确定事件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近因是保险风险才承担责任!(最开始导致损失因素)

  近因原则应用

  注意区分(现实往往是如此复杂,简单的理解一下吧)

  单一原因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导致损失:同时发生时,不全是保险风险,责任内赔,责任外不赔,无法划分通常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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