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起诉隆瑞9船
原告南京隆瑞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海事法院民事案件
(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931号
关联律所: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
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931号。被告孙荣彪陈美芹夫妻,住所地江苏徐州铜山。法定代表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安,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小涵,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洪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李慧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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