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户后未办理批改手续及车辆超载的保险人可否拒绝赔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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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4日,案外人索某某将自己的蒙J35817瑞沃140附带全车保险售予原告冯某某,原告李某某是该车的登记车主。索某某在2008年8月26日向被告平安财险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等项目。2009年7月11日,驾驶员尹某某驾驶该车因刹车失灵造成侧翻,使高速公路设施严重损坏,依法缴纳公路路产赔偿4060元,所拉运货物受损。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3660元。本案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审判结论〕

    法院经重审后认为,保险人和原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已向投保人尽到说明的义务,特别就该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保险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做了明确说明。保险人平安财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车辆转让应依法进行变更批改,不得驾驶超载车辆。原告冯某某向投保人索某某购买了该车后,未依法进行变更批改,违反了《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的规定,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原告的车辆核定载重量为5.99吨,但该车在肇事时运输的载重量为13.92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的规定。由于原告的违法行为,被告提出的拒绝赔付的抗辩理由于法有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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