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平安集团的公开函
董事长马明哲先生:
你们好!
我是吉林长春人,网名山高人为峰。2016年6月17号晨1点14分,本人实名制邮箱收到贵集团平安普惠虚假违法广告(见附件)。侵犯本人合法权益。且已违反《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论坛、自媒体等,发布各种链接、邮件等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43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第44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9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九)、第11条(三)等法律法规。尤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慎经营规则。
2016年9月7号以来,本人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第8条、第23条、第24条等,七次致电平安普惠客服4008580580按6投诉,员工记录后都说:报告领导处理。现以达40天,仍没有人找我沟通协商解决。作为受害人,坦率地讲,不认为事情本身有多大,更不可怕。但最让人揪心拍案而起的是,本人向平安普惠的投诉事项遭遇了“黑天鹅”。难道因为贵集团财大气粗,就可以蔑视弱者,任意践踏法律人权吗?
法治始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压舱石”。面对同一件事情,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会有不同的解决路径和方式方法。然而,我们始终相信:人,大多数还是正直善良的,有远见的。一个强大的上市公司,一个拥有伟大人格的人,追求财富成长与责任担当从来都是并行不悖的。思虑再三,还是决定在基于“谁受益,谁担责”的民事责任原则,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提起投诉举报之前,坦诚的向贵集团、向马先生写这封信。目的不是为了在这里追究谁的责任,不是为了义正严词的谈理说教,我只是想把问题摆出来,同贵集团和先生探讨,有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大家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是最好的局面。如果不能谈妥,也只好发到互联网上,去让人民和法律裁定。公道自在人心!基于上述认识和理由,本人没有简单粗暴直接将贵集团放到被告席。因为我们始终相信:贵集团和先生是敢于担当富有远见的,法律程序对簿公堂始终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救济途径和“压舱石”。除此之外,可以有妥处和内生力量改变。本人从立足平等协商、见微知著、净化金融秩序和生态的路径出发,特别是基于“助力改变,遇见更美好的未来”的初心,协商此事。
真理永远都是一条长河。太多的生活方式不是已被颠覆,就是正在被颠覆中,频繁的迭代声中,于是一切行业都会变成传统行业,跟不上时代或许是这个时代最致命的挑战,多少看似坚固如长城的东西已迅速销声匿迹,这是一个强调变化远超以往的时代,百年老店与一夜明星,往往就在翻云覆雨间。前一刻,也许我们还在深信中国平安普惠,(因太多投诉得不到解决)此刻,瞬间就仿佛过眼云烟,这些受害人(仅电子信息骚扰就达数百万)非但不再敢信,或正在捶胸顿悟惊醒忙于收集更多违法违规证据。与平安普惠对薄公堂。问题本身或许并非可怕,怕的是出了问题后该有怎样的态度。是像“啄木鸟”、“清道夫”一样修复净化金融生态环境,还是我行我素?
“大风起于青萍之末”。任何一家失信于民的企业都不会有更强的生命力、更远的未来。真正伟大的企业,其抱负必然要超越简单的赚钱逻辑而上升到让社会更美好的层面。贵集团若能从客户诉求中汲取到营养,闻过则喜,举一反三,见微知著,我们看到的就不仅仅是一个上市公司市值的上升,财富的崛起,而是成为一个有着极强社会担当的民族品牌。反之,唯我独大,拒不整改,必将被依法治国的大时代所抛弃。
匆忙之间,写了很多,我此信中的表态也仅作为本人同贵集团商榷之用,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意义和后果。期待贵集团和先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以社会责任为纲,积极回应投诉人关切,妥善处理此事为盼!在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投诉举报之前期待你们的回复以寻求解决问题之道。一周时间等待应该可以了?
我们一直都深信:“方向比速度更重要”。
祝好!
张雪峰18844119788
2016年10月18日
标签: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