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借款人每月对银行的债务在减少,保险标的的危害程度在减少,保险价值也是明显减少。而阳光财险每月的保费计算仍然按固定的保险金额计算。保证保险属非定值保险,保险金额绝对不能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价值在减少,保险金额应该减少!!!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人,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有被捆绑阳光个人保证保险的朋友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张诉讼维权图,希望大家都要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去解决阳光财产保险违法多收保费的问题。
标签: 阳光财产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