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经过被保险人李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终身寿险,后因病死亡。被保险人妻子马某因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遭保险公司拒赔,遂不服上诉。
光看事情经过,大家怕是又要骂保险公司这也不赔、那也不赔了。明明买的是寿险,寿险不就是死亡就赔吗?凭什么不赔呢?
实际上,我告诉大家,保险公司不赔是对的,而且从法院的判决过程来说,反而体现了“保险公司”才是弱势群体。
该案最终结果是保险公司胜诉,但是过程却十分曲折,共经历了三次庭审(一审、二审与再审)。
02 案情分析首先,我们先来看,保险公司凭什么拒绝赔偿?
此案中,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病情,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这正是我们文首提到的“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那么,这个拒赔理由成立吗?有法律依据吗?
我告诉大家,是有的。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有权拒赔的。
在此案中,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的李某在投保前就患有尿毒症,却在健康告知中予以否认,很明显是故意隐瞒病情投保的。
但是,本案一审和二审,保险公司却败诉了,为什么呢?
因为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尽了询问义务,从而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告知义务采用的是有限告知,即保险公司问什么,你答什么,不问不答。假如某人患有某病,但是如果在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里,保险公司并未询问。那日后出险,保险公司不能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
回到此案,保险公司一审提供了投保单,二审提供了投保时的录音(李某已死,难以对比),但均无法证明真实性,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败诉。
保险公司申请再审,并给出更为详细的证据,包括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前冒名住院治病,及证实确实有对李某进行健康告知闻讯,最终胜诉。
03 启示总的来说,这个案件虽然过程曲折,但最终还是以保险公司胜诉结束。
这对我们其实也很有教育意义。
我们必须要明确,如果保险公司能证实投保人确实在投保时有欺骗行为,那是肯定可以拒绝赔付的。
这个案件之所以如此曲折,是因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真实性。但我们注意到,这个案件发生在2013年,当时确实存在代理人代签等不规范现象。
但是现在,一般投保时既要本人签名确认,投保后还有电话回访,有的甚至还有视频或者语音记录。想要靠耍小心机来骗过保险公司,是基本不可能的。
所以还是那句话,健康告知一定要如实,否则吃亏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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