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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吋指按给付当吋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吋指按给付当吋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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