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争议交通事故的处理
发生路面交通事故后,车主如果对事故没有争议的应首先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然后由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车辆全损与部分损失与保额有出入的按保险法及合同规定处理);其次,双方写明事故经过并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二、有争议交通事故的处理
发生路面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首先应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其次,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车辆全损与部分损失与保额有出入的按保险法及合同规定处理);最后,双方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及事故经过的说明共同前往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按规定做出处理,然后责任方依据相关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
三、理赔时间及诉讼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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